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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6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
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
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第一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勞務、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指
銷貨、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
,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第 6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
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
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第一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勞務、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指
銷貨、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
,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
民國 62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6 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應給予勞作金,其成績優良者,並得酌給績優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