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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6 條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
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
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第一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勞務、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指
銷貨、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
,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 |
第 6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
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
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第一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勞務、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指
銷貨、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
,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
第 6 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應給予勞作金,其成績優良者,並得酌給績優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