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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5 條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作業成績優良者,並應發給獎勵金。 |
第 5 條
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作業成績優良者,並應發給獎勵金。
第 5 條
作業收入除支出外,如有盈餘按照下列標準分配之:
一、以百分之三十提作再生產基金。
二、以百分之四十用於改善受處分人生活。
三、以百分之十五救助貧苦受處分人家屬。
四、以百分之十五用於維持生產作業單位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