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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5 條
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作業成績優良者,並應發給獎勵金。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第 5 條
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作業成績優良者,並應發給獎勵金。
民國 62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5 條
  作業收入除支出外,如有盈餘按照下列標準分配之:
  一、以百分之三十提作再生產基金。
  二、以百分之四十用於改善受處分人生活。
  三、以百分之十五救助貧苦受處分人家屬。
  四、以百分之十五用於維持生產作業單位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