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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4 條
停止作業日如下: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第 4 條
停止作業日如下: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民國 62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4 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紀念日。
  二、星期日午後。
  三、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喪一日至三日。
  四、其他認為必要時。
  視同作業者,除有前項第三情形外,不得停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