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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3 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除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外
,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前段規定酌定之。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除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外
,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前段規定酌定之。
民國 62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3 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除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外,應依同法第五
  十四條前段規定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