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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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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2 條強制工作處所之作業,除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外,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處分人將來之生計定之。 |
第 2 條
強制工作處所之作業,除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外,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處分人將來之生計定之。
第 2 條
強制工作處所之作業除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外,應斟酌
衛生、教化、經濟與受處分人將來之生計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