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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9 條
監獄接收組應就調查與測驗所得資料予以分析研判,就左列各點,參照本
監獄之設備狀況,擬訂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
一、受刑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況。
二、受刑人之智力、性向、志趣與人格特質。
三、受刑人之品格。
四、受刑人之教育程度,及入監前之職業技能。
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第 9 條
監獄接收組應就調查與測驗所得資料予以分析研判,就左列各點,參照本
監獄之設備狀況,擬訂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
一、受刑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況。
二、受刑人之智力、性向、志趣與人格特質。
三、受刑人之品格。
四、受刑人之教育程度,及入監前之職業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