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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8 條
監獄應另闢房舍收容被調查之受刑人,並與其他受刑人隔離,其期間為二
十天,至多不得逾一個月。
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第 8 條
監獄應另闢房舍收容被調查之受刑人,並與其他受刑人隔離,其期間為二
十天,至多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