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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6 條
受刑人入監後,接收組應即指定人員就受刑人之個性、能力、身心狀況
教育程度、入監前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背景、宗教信仰、娛樂志趣、犯
罪經過及原因,分別進行初步調查,於接收受刑人後十五日內提出詳細調
查報告。
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第 6 條
受刑人入監後,接收組應即指定人員就受刑人之個性、能力、身心狀況
教育程度、入監前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背景、宗教信仰、娛樂志趣、犯
罪經過及原因,分別進行初步調查,於接收受刑人後十五日內提出詳細調
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