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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5 條
監獄接收組應指定人員對新入監之受刑人為左列之講解:
一、行刑之旨趣。
二、在監應遵守之事項。
三、受刑人編級後所受之累進處遇。
四、報請假釋應具備之條件。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第 5 條
監獄接收組應指定人員對新入監之受刑人為左列之講解:
一、行刑之旨趣。
二、在監應遵守之事項。
三、受刑人編級後所受之累進處遇。
四、報請假釋應具備之條件。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