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4 條
監獄調查分類科應設置專卡,隨時登記調查分類完畢之受刑人悛悔進步情
形,並於受刑人入監後六個月內,將初步調查分類各項資料,會同管教區
教誨師予以複查訂正,以供變更受刑人處遇之參考。
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監獄調查分類科應設置專卡,隨時登記調查分類完畢之受刑人悛悔進步情
形,並於受刑人入監後六個月內,將初步調查分類各項資料,會同管教區
教誨師予以複查訂正,以供變更受刑人處遇之參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