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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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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2 條
監獄設置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由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各科科長 、女監主任、資深之教誨師、作業導師各一人,並遴聘有關專家組織之, 以典獄長為主任委員。
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第 12 條
監獄設置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由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各科科長 、女監主任、資深之教誨師、作業導師各一人,並遴聘有關專家組織之, 以典獄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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