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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0 條
監獄得商請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教育學家或社會學家,就受刑人之調 查分類為必要之協助。
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第 10 條
監獄得商請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教育學家或社會學家,就受刑人之調 查分類為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