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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6 條
決議案實施時,如有窒礙難行之處,認有修正之必要者,得報告所長提交
複議。
民國 44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第 6 條
決議案實施時,如有窒礙難行之處,認有修正之必要者,得報告所長提交
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