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3 條
本會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民國 44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會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