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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6 條
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得由典獄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
,報告典獄長提交監務委員會會議。
民國 62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6 條
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得由典獄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
,報告典獄長提交監務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