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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5 條
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但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經典獄長之核定。
累進處遇及假釋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管人員不參加表決。
民國 62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但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經典獄長之核定。
累進處遇及假釋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管人員不參加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