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9 14:1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解送人犯辦法 第 7 條
解送人犯,應將已決犯之身分簿、指紋紙、及未決犯之指紋一併移送。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7 條
解送人犯,應將已決犯之身分簿、指紋紙、及未決犯之指紋一併移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