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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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解送人犯辦法 第 4 條
各機關如因解犯過多,或直達之水陸路程過長,致財力不足時,應呈請該 管主管機關另行撥給。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4 條
各機關如因解犯過多,或直達之水陸路程過長,致財力不足時,應呈請該 管主管機關另行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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