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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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解送人犯辦法 第 14 條
直接解送之費用,由起解機關負擔。 遞解費用,由遞解之縣市政府負擔。 前二項所需之費用,由各機關編列「解送人犯」年度預算,其支報手續仍 按規定手續辦理。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14 條
直接解送之費用,由起解機關負擔。 遞解費用,由遞解之縣市政府負擔。 前二項所需之費用,由各機關編列「解送人犯」年度預算,其支報手續仍 按規定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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