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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
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
被告入所時,押票以外之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者,得通知補正。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