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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
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應經看守所陳報監督機關核
准後為之。
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被告及少年被告,不得接受採訪。
媒體採訪涉及看守所人員或個別被告者,應經看守所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
得為之。
媒體採訪時,看守所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被告或相關人員之尊嚴及權益
。
媒體採訪對象或內容如涉及兒童或少年、性犯罪、家暴、疾病或其他法令
有限制或禁止報導之規定者,應遵循其規定。
媒體進行採訪時,如有影響看守所安全或秩序之情形,得停止其採訪。
媒體採訪後報導前應事先告知看守所或被告。報導如有不符合採訪內容及
事實情形,看守所或被告得要求媒體更正或以適當方式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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