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確實核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法官或檢察官簽名或印 鑑,如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切實核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法官或檢察官印鑑,如有辨識不清者, 得送回補正。
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切實核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推事或檢察官印鑑,如有辨識不清者, 得送回補正。 被告如係當庭釋放者,推事或檢察官應即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