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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對相關被告
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被告
之生活輔導、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
定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