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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被告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
助方式。
被告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被告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
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