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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嚴為分界,指以所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
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之。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嚴為分界與分別羈押,其含義如左:
  一、嚴為分界:以所內圍牆隔離分界之。
  二、分別羈押:分別羈押於不同之所房及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