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少年被告之飲食及處遇,應注意其營養及身心發育所需,並重視其疾病醫 治及權益保障。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62 條
少年被告之主副食標準及處遇,應比照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