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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少年被告之飲食及處遇,應注意其營養及身心發育所需,並重視其疾病醫
治及權益保障。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62 條
  少年被告之主副食標準及處遇,應比照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