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被告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
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
、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
被告急需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
守所提供之;看守所得於其原因消滅時,指定原物、作價或其他方式返還
之。
前二項所提供之日常生活必需品,非屬一次性使用者,如提供予不同被告
使用,看守所應注意維持其清潔衛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