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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
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39 條
  辦理生活輔導,應分別設置輔導資料袋。上訴第二審法院被告在押者,應於被告出所一週
  內,將資料袋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