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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瞭解被告個別情況及需要,對於被告施以生活輔導。
被告有法律扶助或法律諮詢之需要時,看守所應予以協助安排或轉介。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37 條
  生活輔導由戒護課指派適當之課員兼辦,容額在五百名以上之看守所,得指派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