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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98 條
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
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亦應列入紀錄。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