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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84 條
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看守所、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看守所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被告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看守所對於被告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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