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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8 條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2 條
在所者應以號數代其姓名。
民國 35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第 12 條
在所者應以號數代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