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71 條
經檢查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看守所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 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