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查驗法院簽署之押票;其附送身分證明者,應一併 查驗。 無前項押票者,應拒絕入所。
看守所接收被告時,應查驗法院或檢察官簽署之押票及其身分證明。
看守所接收被告時,應查驗法院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及其身分證。
看守所接收被告時,應審查法院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