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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34 條
看守所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被告閱讀。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被告使用。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8 條
被告得閱讀書籍。但私有之書籍須經檢查。
民國 35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第 18 條
被告得閱讀書籍,但私有之書籍須經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