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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31 條
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
金。
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
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
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