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 被告入所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 被告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群居者,得收容於病舍。
(新入所被告應使獨居或雜居之規定) 被告入所應使獨居。但得依其身分、職業、年齡、性格或身心狀況,分類 雜居。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不得雜居一處。 被告衰老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雜居者,得收容於病室。
被告入所應使獨居。但得依其身分、職業、年齡、性恪或身心狀況,分類雜居。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不得雜居一處。 被告衰老或殘廢,不宜與其他被告雜居者,得收容於病室。
被告人所應使獨居。但得依其身分、職業、年齡、性格分類雜居,其事件 相關聯者,不得雜居一處。
被告入所,應使獨居,但得依其身分、職業、年齡、性格分類雜居,其事 件相關聯者,不得雜居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