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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117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35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第 39 條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