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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108 條
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應附送人相表、身分單、生活輔導紀錄及獎懲紀錄 ,以作為執行之參考。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6 條
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應附加人相表、身分單及性行報告。
民國 35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第 36 條
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應附加人相表及身分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