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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106 條
看守所非有法院或檢察官之釋放通知書,不得將被告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34 條
看守所非有法院或檢察官之通知書,不得將被告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4 條
看守所非有法院或檢察官之通知書,不得將被告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民國 35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第 34 條
看守所非有法院或檢察官之通知書,不得將被告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