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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刪除)
民國 8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第 9 條
(刪除)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9 條
監獄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刑期在一年以上因羈押期間之折抵,其殘餘刑期在六月以上, 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