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監獄對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依初步擬訂之作業處遇計畫,使其從事作
業,以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效率,以定其適當之作業。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6 條
  監獄對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依初步擬訂之作業處遇計畫,使其從事作業,以考察其體
  力、忍耐、勤勉、技巧、效率,以定其適當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