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不予計 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