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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 條
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4 條
  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不予計
  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