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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
本條例所定留級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者,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
    止進級之宣告。
二、前款所稱一定期間,應經監務委員會決定,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留級期間仍應計算其成績分數。
四、留級期間所在級之責任分數抵銷後,仍不予進級,予以原級處遇,如
    有餘分,於其留級屆滿後,准予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五、留級期間內再有違反紀律時,應為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之宣告,
    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2 條
  本條例所定留級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者,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
  二、前款所稱一定期間,應經監務委員會決定,但不可得超過三個月。
  三、留級期間仍應計算其成績分數。
  四、留級期間所在級之責任分數抵銷後,仍不予進級,予以原級處遇,如有餘分,於其留
      級屆滿後,准予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五、留級期間內再有違反紀律時,應為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之宣告,有紊亂秩序之情
      事者,得予降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