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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
項應切實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
前項會議紀錄提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1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項應切實審核,
  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
  前項會議紀錄提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