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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0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應於監務委員會會期前開會,其決議應經監務委員會期決
議辦理之。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0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應於監務委員會會期前開會,其決議應經監務委員會期決議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