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監獄應劃定部分監房收容新入監之受刑人,在調查期間,於不妨礙發見個
性之範圍內,施以集中管理,注意其語言動作,就其個性、心身狀況有關
之情形予以紀錄,以供調查人員之參考。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 條
  監獄應劃定部分監房收容新入監之受刑人,在調查期間,於不妨礙發見個性之範圍內,施
  以集中管理,注意其語言動作,就其個性、心身狀況有關之情形予以紀錄,以供調查人員
  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