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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
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
審查事項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49 條
  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審查事項資料,
  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