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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8 條
本條例第六十二條所稱「花草」,指盆景花草而言。並應作適當之佈置。
同條所稱書畫,應於佈置前經教化科之審閱。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48 條
  本條例第六十二條所稱「花草」,指盆景花草而言。並應作適當之佈置。
  同條所所稱書畫,應於佈置前經教化科之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