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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6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 而言。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46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而言。